公安为什么那么迫切的要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众所周知,口供是证据之王,是能够证明一个人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尤其是刑拘后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口供。
在口供可证明嫌疑人是犯罪的情况之下,公安机关根据口供找到相应的证据,或者是有罪口供和已获得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候,公安机关即可移送申请起诉,检察官也可以笃定的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也不担心错案。但如果说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的辩解,这个时候公安就要启动零口供的办案模式,需要收集一大堆的间接证据,组成证据链条,并且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构成犯罪,这个难度系数和工作量是指数级的增加的。
于是就催生了在实践当中很多的违法违规的办案的情况,除了我们日渐渐少的刑讯逼供以外,更多的是骗供诱供,例如说我们经常遇到的:你认了,赔钱了,我就给你去报取保!但不好意思,办案人员说了不算,是法制说了算;或者说:你说了吧,我就给你不起诉!不好意思,这又是检察院的职权,公安无权行使;再或者说你认了罪,退赔谅解,我给你判缓刑!这也不对,这是法院的职权,公安也说了不算。
种种以上的违规违法办案手段和情况目的就一个:尽快的拿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这也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蓝汀律师始终要求面对刑事案件坚持法律事实,帮助无罪之人免受其冤,有罪之人,罪当其罚。
|
上一条:女性进到看守所真的比男人煎熬!
下一条:祝贺蓝汀律师上海案件圆满收尾,获得求助人认可 |
返回列表 |